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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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 SECT 88
規則
(1) 委員會可訂立規則以─
(a) 訂明可根據第84(1)條提出代表申訴的 人或 屬某類別人士的 人;
(b) 為第35條的 施行訂明團體和職位;
(c) 訂明委員會為根據第84(4)(d)條作出決定的 目的 而須予考慮的 事宜;
(d) 令委員會有權規定該等規則所指明的 人或 屬指明類別人士的 人, 為第84條的 目的 而向委員會提交資料;
(e) 對提交予委員會的 、 (d)段所指的 資料的 披露施加限制;
(f) 令委員會有權指令有關的 人出席為第84條的 目的 而舉行的 會議;
(g) 規管為第84條的 目的 而舉行的 會議的 程序;
(h) 訂明根據本條例須予訂明或 准予訂明的 任何其他事情。
(2) 根據第(1)款訂立的 規則─
(a) 可為不同情況訂立不同條文, 亦可就某一個案或 某一類個案訂定條文;
(b) 可予訂立以只在 規則所訂明的 情況中適用;
(c) 可為規則的 施行指明表格或 格式;
(d) 概括地為更佳及更有效地執行本條例的 條文而訂立, 包括附屬條文、 相應條文及補充條文, 以及關於證據的
條文。
(3) 根據本條訂立的 規則, 可就違反規則訂明罪行, 並可為此訂定不超過第4級的 罰款及監禁不超過2年的 刑罰。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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