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在僱傭範疇對懷孕女性的歧視
任何人如─
(a) 基於一名女性的 懷孕而給予她差於他給予或 會給予非懷孕者的 待遇; 或
(b) 對該女性施加一項要求或 條件, 雖然他同樣地對或 會對非懷孕者施加該項要求或 條件, 但─
(i) 懷孕者能符合該項要求或 條件的 人數比例, 遠較非懷孕者能符合該項要求或 條件的 人數比例為小;
(ii) 他不能顯示不論被施加該項要求或 條件的 人是否懷孕, 該項要求或 條件是有理由支持的 ; 及
(iii) 由於該女性不能符合該項要求或 條件, 以致該項要求或 條件是對她不利的 , 即屬在 就第III或
IV部任何條文而言是有關的 情況下, 歧視該女性。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