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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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 SECT 7
在僱傭範疇對已婚等人士的歧視
(1) 任何人如─
(a) 基於另一人的 婚姻狀況(“有關的 婚姻狀況”), 而給予該另一人差於他給予或
會給予與該另一人性別相同但婚姻狀況不同的 人的 待遇; 或
(b) 對該另一人施加一項要求或 條件, 雖然他同樣地對或 會對婚姻狀況不同的 人施加該項要求或 條件, 但─
(i) 處於有關的 婚姻狀況的 人能符合該項要求或 條件的 人數比例, 遠較性別相同但婚姻狀況不同的
人能符合該項要求或 條件的 人數比例為小;
(ii) 他不能顯示不論被施加該項要求或 條件的 人的 婚姻狀況為何, 該項要求或 條件是有理由支持的 ; 及
(iii) 由於該另一人不能符合該項要求或 條件, 以致該項要求或 條件是對其不利的 , 即屬在 就第III或
IV部任何條文而言是有關的 情況下, 歧視該另一人。
(2) 就第(1)款而言, 在 第III或 IV部中凡有提述歧視女性的 條文, 須視為同樣地適用於男性所受的 待遇; 就此而言,
該等條文經作出必要的 變 通後具有效力。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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