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性別歧視條例 - SECT 67

轉授

(1) 在 不抵觸第(2)款的 條文下, 委員會可在 施加或 不施加(由委員會視乎合適而定)限制的 情況下, 將其任何職能或
權力以書面轉授予─

   (a)  委員會任何成員;

   (b)  任何小組委員會;

   (c)  委員會任何僱員;

   (d)  任何調解人。

(2) 委員會不得轉授它在 以下條文下的 職能或 權力─

   (a)  第(1)款或 第64(2)(a)或 88條;

   (b)  在 根據第89條訂立的 規例中指明為不受第(1)款規限的 該等規則的 條文;

   (c)  在 根據第88條訂立的 規則中指明為不受第(1)款規限的 該等規則的 條文;

   (d)  在 附表6中指明為不受第(1)款規限的 該附表的 條文。

(3) 獲委員會轉授職能或 權力的 人─

   (a)  須執行該等職能及可行使該等權力, 猶如該人是委員會一樣; 及

   (b)  在 沒有相反證據的 情況下, 須推定為按照有關的 轉授行事。

(1995年制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