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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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 SECT 6
對男性的性別歧視
(1) 第5條以及在 第III及IV部中關於針對女性的 性別歧視的 條文, 須理解為同樣地適用於男性所受的 待遇; 就此而言,
該等條文經作出必要的 變 通後具有效力。
(2) 在 施行第(1)款時, 不得考慮女性因懷孕或 分娩而獲得的 特殊待遇。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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