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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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 SECT 58
根據法定權限作出的作為豁免受第IV部某些條文的規管
(1) 任何人如為遵守現有法例條文的 規定而有需要作出任何作為, 則以下任何條文並不將該作為定為違法─
(a) 第IV部的 有關條文; 或
(b) 第V部中就第IV部的 有關條文而具有效力的 條文。
(2) 在 第(1)款中,
“第IV部的 有關條文”(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Part IV) 指第IV部中不適 用於職業訓練或 性騷擾的 條文。
(1995年制定)
(2) 在 第(1)款中,
“第IV部的 有關條文”(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Part IV) 指第IV部中不適 用於職業訓練或 性騷擾的 條文。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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