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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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 SECT 56C
領養
第III、 IV或 V部並不將關乎《 領養條例》 (第290章)第2條所指的 領養幼年人的 設施或 服務的 提供而產生的 、 在
婚姻狀況不同的 人之間的 待遇差別定為違法。 (由1997年第71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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