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已婚人士的雙重福利 (1) 為免生疑問, 現聲明: 如任何人拒絕或 沒有為已婚人士提供關乎房屋、 教育、 空氣調節、 往外地交通或 行李的 福利或 津貼, 而其配偶正接受或 已接 受不論從首述人士或 其他人提供的 相等或 相似的 福利或 津貼, 則第III、 IV或 V部並不將該行為定為違法。 (2) 在 本條例中─ “津貼”(allowance) 包括津貼的 部分; “福利”(benefit) 包括福利的 部分。 (由1997年第71號第5條增補) “津貼”(allowance) 包括津貼的 部分; “福利”(benefit) 包括福利的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