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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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 SECT 5
對女性的性別歧視
第II部
本條例適用的 歧視
(1) 任何人如─
(a) 基於一名女性的 性別而給予她差於他給予或 會給予男性的 待遇; 或
(b) 對該女性施加一項要求或 條件, 雖然他同樣地對或 會對男性施加該項要求或 條件, 但─
(i) 女性能符合該項要求或 條件的 人數比例, 遠較男性能符合該項要求或 條件的 人數比例為小;
(ii) 他不能顯示不論被施加該項要求或 條件的 人的 性別為何, 該項要求或 條件是有理由支持的 ; 及
(iii) 由於該女性不能符合該項要求或 條件, 以致該項要求或 條件是對她不利的 , 即屬在
就本條例任何條文而言是有關的 情況下, 歧視該女性。
(2) 如任何人根據男性的 婚姻狀況而給予或 會給予男性不同的 待遇, 則就第(1)(a)款比較女性與男性受該人的 待遇時,
須以婚姻狀況相同的 男性 和女性作比較。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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