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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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 SECT 48

特別措施

第VI部

第III至V部的 一般例外情況

凡任何作為是合理地擬─

   (a)  在 本條例有就其訂立條文的 情況下確保某一性別或 婚姻狀況的 人或 懷孕的 人與其他人有平等機會;

   (b)  向某一性別或 婚姻狀況的 人或 懷孕的 人提供貨品或 使其可獲得或 享用服務、 設施或 機會, 以迎合他們在

 ─

        (i)    就業、 教育、 會社或 體育; 或

        (ii)   處所、 貨品、 服務或 設施的 提供, 方面的 特別需要;

   (c)  向某一性別或 婚姻狀況的 人或 懷孕的 人提供不論是直接或 間接的 資助、 利益或 活動安排, 以迎合他們在

 ─

        (i)    就業、 教育、 會社或 體育; 或

        (ii)   處所、 貨品、 服務或 設施的 提供, 方面的 特別需要, 則第III、 IV或 V部並不將該作為定為違法。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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