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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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 SECT 48
特別措施
第VI部
第III至V部的 一般例外情況
凡任何作為是合理地擬─
(a) 在 本條例有就其訂立條文的 情況下確保某一性別或 婚姻狀況的 人或 懷孕的 人與其他人有平等機會;
(b) 向某一性別或 婚姻狀況的 人或 懷孕的 人提供貨品或 使其可獲得或 享用服務、 設施或 機會, 以迎合他們在
─
(i) 就業、 教育、 會社或 體育; 或
(ii) 處所、 貨品、 服務或 設施的 提供, 方面的 特別需要;
(c) 向某一性別或 婚姻狀況的 人或 懷孕的 人提供不論是直接或 間接的 資助、 利益或 活動安排, 以迎合他們在
─
(i) 就業、 教育、 會社或 體育; 或
(ii) 處所、 貨品、 服務或 設施的 提供, 方面的 特別需要, 則第III、 IV或 V部並不將該作為定為違法。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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