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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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 SECT 47
協助他人作出違法作為
(1) 任何人明知而協助另一人作出被本條例定為違法的 作為, 則就本條例而言, 他須被視為他本人作出同一違法作為。
(2) 就第(1)款而言, 僱主或 主事人如因一名僱員或 代理人的 作為而根據第46條須負上法律責任(或
如無第46(3)條規定便會根據該條負上法 律責任), 則該僱員或 代理人須被當作協助其僱主或 主事人作出該作為。
(3) 如符合以下情況, 任何人並不屬本條所指的 明知而協助另一人作出違法作為
─
(a) 該另一人曾向他作出陳述, 謂由於本條例某條文的 實施, 他所協助作出的 作為不會屬違法,
而他是依據該陳述行事; 及
(b) 他依據該陳述行事是合理的 。
(4) 任何人明知而作出或 罔顧後果地作出屬第(3)(a)款所提述的 種類的 陳述, 而該陳述在 要項上屬虛假或 有誤導性,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 第4級罰款。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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