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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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 SECT 4

因為性別等及其他原因而作出的作為

如─

   (a)  某作為是為2個或 2個以上的 原因而作出的 ; 及

   (b)  其中一個原因是某人的 性別、 婚姻狀況或 懷孕(不論該原因是否作出該作為的 主要原因或 一個重要原因),
        則就本條例而言, 該作為即視為是為(b)段所指明的 原因而作出的 。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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