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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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 SECT 34
第28(1)及29條的其他例外情況
(1) 如符合以下情況, 任何人在 任何地方所提供的 設施或 服務即使只限提供予男性, 亦不因此而違反第28(1)條─
(a) 該地方是為需要特別照顧、 監管或 關注的 人而設的 醫院、 收容所或 其他機構, 或 其一部分;
(b) 該地方為某有組織宗教的 目的 而被永久地或 當其時暫時佔用或 使用, 而該等設施或 服務只限提供予男性,
以符合該宗教的 教義或 避免傷害其教徒共 有的 宗教感情; 或
(c) 該等設施或 服務在 同一時間提供予2名或 以上的 人, 或 相當可能會由2名或 以上的 人使用, 而─
(i) 由於該等設施或 服務的 性質或 該等人的 原因, 男性使用者相當可能會因有女性在 場而感到十分尷尬; 或
(ii) 由於該等設施或 服務的 性質, 相當可能會有使用者裸體, 而男性使用者可能會合理地反對有女性使用者在
場。
(2) 如由於服務或 設施的 性質, 使用者相當可能會與另一人有身體接觸,
而假如該使用者是女性時該另一人可能會合理地提出反對, 則任何人所提供的 設施或 服務即使只限提供予男性,
亦不因此而違反第28(1)條。
(3) 第28(1)及29條不適用於以下歧視─
(a) 被附表4第1欄所指明的 本條例任何條文或 部定為違法的 歧視; 或
(b) 如無附表4第2欄所指明的 本條例的 任何條文或 部, 便會被附表4第1欄所指明的 本條例任何條文或 部定為違法的
歧視。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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