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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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 SECT 27
單性別機構轉為收納男女 學生的例外情況
(1) 凡於任何時間─
(a) 某間屬單性別機構的 教育機構的 負責組織決定更改其收生安排, 以致該機構將不再是單性別機構; 或
(b) 第26(2)條適用於某間教育機構收納寄宿生事宜, 但該機構的 負責組織決定更改其收生安排,
以致該條將不再如此適用, 則該負責組織可向委員會送達通知, 指明該項決定行將生效的 日期。
(2) 凡某間教育機構的 負責組織已送達第(1)款所提述的 通知, 則在 該通知所指明該款所提述的 有關決定行將生效的
日期起計3年期間(或 委員會可 在 個別情況所容許不超過3年的 較長期間)內的 任何時間, 如該負責組織拒絕接受或
故意不接受某人入學成為該機構學生的 申請, 則不會因拒絕接受或 故意不接受(視屬何
情況而定)該項申請而被視為違反本條例的 任何條文。
(3) 本條的 實施, 並不豁免本條例下的 法律責任, 但第(2)款所規定的 情況除外。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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