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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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 SECT 26
單性別機構的例外情況
(1) 第25(a)及(b)條不適用於只收納某一性別的 學生的 教育機構(“單性別機構”)的 收生事宜,
亦不適用於因符合以下情況而被視為只收納 某一性別的 學生的 教育機構─
(a) 該機構只在 例外情況下始收納另一性別的 學生; 或
(b) 該機構所收納另一性別的 學生的 數目在 相比之下屬小數目, 而該等學生只限於修讀特定的 課程或 授課。
(2) 某間不屬單性別機構的 教育機構的 學生中, 如分別有寄宿生及非寄宿生, 但該機構只收納某一性別的
學生為寄宿生(或 由於其所收納另一性別的 寄 宿生的 數目在 相比之下屬小數目而不算在 內,
以致被視為只收納某一性別的 學生為寄宿生), 則第25(a)及(b)條不適用於收納寄宿生事宜, 而第25(c)(i
)條則不適用於寄宿設施。
(3) 因第(1)(b)款而被列為單性別機構的 教育機構, 不得由於其某一性別的 學生只限於修讀特定的 課程或
授課而被視為違反第25(c)(i )條。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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