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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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 SECT 24

其他性騷擾

(1) 第16條所適用的 組織的 任何成員, 如對一名正在 謀求成為該組織的 成員或 已是該組織的 成員的 女性作出性騷擾,
即屬違法。

(2) 第17條所提述的 主管當局或 團體的 任何成員, 如對一名正在 謀求獲得某項授權或
資格(即該條所指並且是該主管當局或 團體所能夠授予的 授權或 資格)的 女性作出性騷擾, 即屬違法。

(3) 如有女性正在 謀求或 接受有助她勝任某項僱用的 訓練, 則任何提供或 安排提供該等訓練設施的 人,
如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即屬違法。

(4) 任何─

   (a)  經營職業介紹所的 人; 或

   (b)  職業介紹所的 職員, 如在 要約提供或 提供該行的 任何服務予一名女性的 過程中, 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即屬違法。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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