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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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 SECT 21

政府

政府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在 不損害本部其他條文就政府而實施的 原則下, 政府如在 執行其職能或
行使其權力時歧視女性, 即屬違法。

(2) (a) 就沒有進入香港及在 香港逗留的 權利的 女性而言, 第(1)款並不將根據管限進入香港、 在 香港逗留及離開香港的
出入境 法例作出的 任何作為定為違法。

   (b)  如為遵守現有的 法例條文, 需作出某作為, 第(1)款並不將就女性作出該作為定為違法。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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