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性別歧視條例 - SECT 15

合夥

(Past version on 21/11/1997).
(Past version on 15/10/1997).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6號第3條 其他團體所作的 歧視

(1) 任何由不少於6名合夥人組成的 商號如就商號中合夥人的 地位, 在 以下方面或 藉以下做法歧視一名女性,
即屬違法─

   (a)  在 該商號為決定誰應獲提供該地位而作出的 安排上;

   (b)  在 該商號向她提供該地位而提出的 條款上;

   (c)  拒絕向她或 故意不向她提供該地位; 或

   (d)  如該女性已擁有該地位, 則─

        (i)    在 該商號讓她可獲得或 享用任何利益、 設施或 服務的 方式上, 或 藉拒絕讓她或 故意不讓她獲得或
               享用該等利益、 設施或 服務; 或

        (ii)   免除其該地位, 或 使她遭受任何其他不利。

(2) 第(1)款就計擬組成合夥的 人而適用, 一如其就商號而適用一樣。

(3) 假使合夥人的 地位是一項僱用時, 男性的 性別會是該工作的 真正的 職業資格, 則第(1)(a)及(c)款不適用於該地位。

(4)*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 如就死亡或 退休而在 1997年10月15日前對女性所作的 付款, 在
該日期及之後繼續對該女性支付, 則在 該範圍 內, 第(1)(b)及(d)款不適用於該等付款。 (由1997年第71號第3條代替。
由1997年第136號第3條修訂)

(5) 如第(1)(b)及(d)款在 適用於屬第(4)款所述種類的 就退休而作的 付款時, 將任何商號因在 以下方面或
藉以下做法歧視一名女性的 作為 定為違法, 則在 該範圍內, 該等條文適用於屬第(4)款所述種類的 就死亡或 退休而作的
付款─

   (a)  在 該商號向她提供合夥人地位而提出的 條款中, 就免除其該地位作出的 規定上; 或

   (b)  免除她的 合夥人地位, 或 使她遭受任何不利而導致她遭免除該地位。 (由1997年第71號第3條代替)

(6) 如合夥屬有限責任合夥, 則凡在 第(1)款中提述合夥人, 須解釋為提述《 有限責任合夥條例》 (第37章)第2條所指的
普通合夥人。 (由1998年第315號法律公告修訂)

(7)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公告修訂第(1)款─ (由1999年第66號第3條修訂)

   (a)  以另一數目代替該款內的 數目; 或

   (b)  廢除在 第一次出現的

 “任何”之後而在

 “商號如就”之前的 字句及數目。

(1995年制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本款經1997年第136號修訂。 在 該項修訂前, 就死亡或 退休而在

 “本條生效日期”前所作的 某些付款, 如在


“該生效日期及之後”繼續支付, 則 在 該範圍內, 本款令本條例中某些條文不適用於該等付款。
根據1997年第136號第5條,

 “本條生效日期”, 就各方面而言, 是指並且一直是指1997年第 71號第2、 3及4條的 生效日期,
即1997年10月15日。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