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性別歧視條例 - SECT 13

對合約工作者的歧視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本條適用於為某人(“主事人”)而執行並且是提供予某些個人(“合約工作者”)執行的 工作,
而該等合約工作者並非由主事人自己僱用, 而是 由主事人的 承判商或 次承判商僱用的 。 (由2008年第29號第92條代替)

(2) 主事人如就本條所適用的 工作, 在 以下方面或 藉以下做法歧視一名女性合約工作者, 即屬違法─

   (a)  在 他容許她擔任該工作而提出的 條款上;

   (b)  不容許她擔任該工作或 繼續擔任該工作;

   (c)  在 他讓她可獲得或 享用任何利益、 設施或 服務的 方式上, 或 藉拒絕讓她或 故意不讓她獲得或 享用該等利益、
        設施或 服務; 或

   (d)  使她遭受任何其他不利。

(3) 假如有關的 工作由受主事人僱用的 人擔任時, 男性的 性別會是該工作的 真正的 職業資格, 則該主事人並不因在
當時就一名女性所作的 任何作為而違 反第(2)(b)款。

(4) 如主事人的 業務涉及向公眾人士或 向有關的 女性所屬的 部分公眾人士提供某類利益、 設施或
服務(不論是否為此而收取款項), 則除非該項提供與 該主事人向其合約工作者所提供的 利益、 設施或 服務在
要項上有所分別, 否則第(2)(c)款不適用於該類利益、 設施或 服務。

(5) 在 本條中—

 “次承判商”(sub-contractor) 指為承辦一名主事人的 承判商已承辦的 全部或 部分工作,
而與另一人(不論是否一名主事人的 承判商)訂立合約的 人;

 “承判商”(contractor) 指根據本人直接與主事人訂立的 合約,
而為主事人承辦工作的 人。 (由2008年第29號第92條増補)

(1995年制定)

 “次承判商”(sub-contractor)

 “承判商”(contractor)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