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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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96
關於海員健康、安全及福利的規例
(Past version on 01/07/2002).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第X部
海員的 健康、 安全及福利
(1)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可訂立規例以─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
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a) 確保受僱在 以下船舶工作的 海員或 以下船舶所載的 人士的 健康、 安全及福利─
(i) 任何香港船舶; 或
(ii) 任何在 香港水域以內的 其他船舶; 及
(b) 使與(a)段所提述的 海員或 人士的 健康、 安全或 福利有關的 國際協議中適用於香港的 條文生效。
(2) 在 不損害第(1)款的 概括性原則下, 根據本條訂立的 規例尤可訂明以下事宜或 就以下事宜訂定條文─
(a) 為受僱在 船舶上工作的 海員維持安全的 工作環境及安全通道;
(b) 對船舶上發生的 意外及危險事故, 及對受僱在 船上工作的 海員遭受的 損傷, 進行調查及作出報告;
(c) 在 船舶上攜載指明的 規例、 指示或 其他資料的 文本;
(d) 受僱在 船舶上工作的 海員須符合的 健康標準、 發給或 拒絕發給關於該等標準的 證書及聆訊關於發給或
拒絕發給該等證書的 上訴;
(e) 僱用具備照顧船舶上的 海員及其他人的 健康及安全的 資格的 人在 該船上工作;
(f) 資料的 提交;
(g) 海員在 指明的 作業中或 在 指明的 情況下必須或 獲准在 船舶上持續工作的 最高時數;
(h) 總監發出關於船舶上須提供的 糧食和水的 指引。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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