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屬糧授權書中被指名的人 有權以自己名義起訴 (1) 凡按照在 第89條下訂立的 規例發出的 家屬糧授權書, 將某海員的 部分工資分配給某人, 該人有權以自己的 名義追討該部分的 工資, 並為此享有該 海員在 追討其工資方面所享有的 相同補救。 (2) 凡在 該等家屬糧授權書上被指名為獲分配海員部分工資的 人提出法律程序, 則除非證明事實並非如此, 否則在 該等法律程序中, 須推定該海員有權 支取該授權書上所指明的 工資及該項分配並沒有更改或 撤銷。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