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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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9
註冊紀錄冊第Ⅱ部
(1) 在 符合第12條的 規定下, 根據第(2)款符合名列註冊紀錄冊第Ⅱ部的 資格的 人, 才可名列該部; 如該人意欲受僱在
沿岸船舶上工作, 則總監須 對他有第7(1)(b)條所提述的 看法, 該人才可名列該部。
(2) 任何人符合以下條件, 即符合名列註冊紀錄冊第Ⅱ部的 資格─
(a) 持有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b) 就─
(i) 直接入職海員而言, 年滿17歲, 但未滿60歲;
(ii) 其他海員而言, 年滿17歲, 但未滿35歲;
(c) 已通過關於他是否適合受僱在 沿岸船舶上工作而由監督指明的 體格檢驗;
(d) (i) 曾在 航海先修學校、 其他學校或 院校圓滿修畢一項監督為本條例的 施行而批准的 訓練課程, 或
具備總監認為足以應付受僱 在 沿岸船舶上工作的 經驗;
(ii) 具備總監認為足以應付受僱在 沿岸船舶上工作的 機械操作及維修經驗; 或
(iii) 具備總監認為足以應付受僱在 沿岸船舶上工作的 膳食承辦業經驗; 及
(e) 並無被裁定犯某罪行, 而假使他已註冊, 該罪行會成為將他從註冊紀錄冊除名或 暫時除名的 理由(除非監督在
徵詢諮詢委員會意見後批准另作處 理)。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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