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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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89

家屬糧授權書

(Past version on 01/07/2002).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在 符合本條的 規定下, 海員可藉按照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根據本條訂立的 規例所發出的 家屬糧授權書,
將他將會有權在 受僱在 香港船舶上工作期間支 取的 工資的 一部分, 分配予任何人。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2) 海員在 根據本條分配家屬糧方面的 權利, 須受到可憑藉本條以下條文而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訂立的 規例施加的
各項限制所規限。 (由 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3)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為本條的 施行而訂立的 規例, 可訂明家屬糧授權書的 格式, 並可─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 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a)  限制可將家屬糧作分配的 情況;

   (b)  限制工資中可作為家屬糧分配的 部分(不論是款額上或 比率上的 限制)及可獲分配的 人的 人數,
        並可訂明該可分配部分的 計算方法;

   (c)  將可獲海員分配家屬糧的 人, 限定為規例所訂明種類的 人或 與該海員有規例所訂明的 關係的 人; 及

   (d)  訂明根據家屬糧授權書支付款項的 時間及每次付款的 相隔期間。

(1995年制定。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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