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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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88
法庭有權對到期須付的工資 (根據船員協議須支付的除外) 判給利息
如香港船舶的 船長或 以船員協議以外的 形式受僱在 船上工作的 人提起法律程序, 以追討到期須作為工資支付給他的
款項, 在 該等法律中, 除非法庭覺得是由於錯誤、 對有關 法律責任的 合理爭議、 申索該筆款項的 人的 作為或 錯失或
其他因由(不包括有法律責任支付該筆款項的 人或 其僱員或 代理人的 不當行為或 錯失), 以致該筆款項延遲支付,
否則法庭可命令有法律責任支付該筆款項的 人或 其僱員或 代理人, 除支付該筆款項外, 另就自該筆款項到期須付後的
7日後起至其支付之日為止的 期間, 按年息2分的 利率 或 法庭指明的 較低利率就該筆款項支付利息。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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