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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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86

與工資及帳目有關的規例

(Past version on 01/07/2002).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可就以下所有或 其中任何事宜訂立規例─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 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a)  授權在 某海員被指稱沒有履行其在 船員協議下的 責任而規例指明的 條件(如有的 話)又已獲符合的 情況下, 或 在
        規例指明的 其他情況下, 對根據船 員協議須支付予該海員的 工資, 作出各項在 本條例或
        其他成文法則任何條文授權作出的 扣減以外的 扣減;

   (b)  對根據規例扣減的 款項的 處理方式加以規管;

   (c)  訂明支付根據船員協議到期須支付予海員的 工資所須使用或 可使用的 方式;

   (d)  當有海員在 香港離開其所屬船舶但並非從該船解職, 對處理及交代上述工資的 方式, 加以規管; 及

   (e)  訂明用以製備第85條規定須提交的 帳目的 格式及方式, 以及訂明該等帳目所須載有的 詳情(可包括估計款額)。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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