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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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85
海員工資帳目
(1) 除第(4)款及根據第86或 104條訂立的 規例另有規定外, 香港船舶的 船長, 須向根據船員協議受僱在 該船上工作的
每名海員提交一份帳目, 列出根據該船員協議須支付予該海員的 工資及各項扣減項目。
(2) 有關帳目須指明其上所述款額可按日後需要加以調整, 而該份帳目須在 不遲於解職之時前的 24小時提交; 凡海員是在
未獲通知或 在 不足24小時 通知的 情況下解職, 則該份帳目須在 解職之時提交。
(3) 凡帳目所述款額需調整, 海員的 僱主或 僱主代理人, 在 到期須將該海員的 工資餘額支付予該海員時或 之前,
須向該海員提交另一份帳目, 述明經調 整的 款額。
(4) 凡海員是根據與超過一艘船舶有關的 船員協議受僱, 則任何根據本條須由船長提交予該海員的 帳目,
須改由該海員的 僱主在 該海員在 該船員協議下 的 僱用終止時或 之前, 提交予該海員。
(5) 任何人不遵守本條的 任何條文, 而無合理辯解,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1級罰款。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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