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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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81
與船員協議有關的規例
(Past version on 01/07/2002).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可就以下所有或 其中任何事宜訂立規例─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 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a) 規定除規例指明的 情況外, 須在 訂立船員協議前, 或 將與任何人訂立的 協議加入船員協議前,
向總監發出規例指明的 通知;
(b) 就向總監遞交船員協議、 加入船員協議內的 協議及該兩種協議的 副本的 事宜訂定條文;
(c) 規定在 船上張貼船員協議的 副本或 摘錄;
(d) 規定向索取船員協議副本或 摘錄的 船員提供該等副本或 摘錄, 並規定在 規例指明的 情況下,
備有船員協議提述的 文件的 副本或 摘錄以供船員查閱; 及
(e) 規定在 總監提出要求時向他出示任何依據第80條攜載於船上的 文件。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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