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將已解職的海員帶走 (1) 從其所屬船舶合法解職的 海員, 除非得該船的 船長准許, 否則不得留在 該船上。 (2) 任何已從其所屬船舶合法解職的 海員, 如經船長要求他離開該船而沒有照辦, 可由獲授權人員帶離該船。 (3) 在 本條中,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是指屬督察級或 更高職級的 警務人員, 以及屬一級海事督察級或 更高職 級的 海事處人員。 (1995年制定) (3) 在 本條中,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是指屬督察級或 更高職級的 警務人員, 以及屬一級海事督察級或 更高職 級的 海事處人員。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