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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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79

將已解職的海員帶走

(1) 從其所屬船舶合法解職的 海員, 除非得該船的 船長准許, 否則不得留在 該船上。

(2) 任何已從其所屬船舶合法解職的 海員, 如經船長要求他離開該船而沒有照辦, 可由獲授權人員帶離該船。

(3) 在 本條中,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是指屬督察級或 更高職級的 警務人員, 以及屬一級海事督察級或 更高職
級的 海事處人員。

(1995年制定)

(3) 在 本條中,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是指屬督察級或 更高職級的 警務人員, 以及屬一級海事督察級或 更高職
級的 海事處人員。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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