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或解職的費用 (1) 凡有海員按照第76(1)條受僱用或 遭解職, 有關僱主或 其代理人須視屬何情況而向總監繳付─ (a) 該項僱用的 訂明費用; 或 (b) 該項解職的 訂明費用。 (2) 總監須安排將第(1)款所提述費用的 收費表, 連同本條條文的 文本, 在 海管處內的 顯眼位置展示, 並可規定在 進行僱用海員或 將其解職前繳付有 關費用。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