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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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75
高級水手的評定
(1) 除非受僱以納入香港船舶的 海員是合格證書的 持有人, 否則任何人均不得將該海員評定為高級水手。
(2) 凡有海員在 總監或 獲總監授權的 其他人員面前受僱用以成為香港船舶上的 人員, 則除非該海員出示合格證書或
可證明他是該等證書的 持有人的 其他 證據, 而總監或 獲總監授權的 其他人員又覺得所出示的 證據令他滿意,
否則總監或 該人員須拒絕將該海員以高級水手身分納入船員協議內。
(3) 在 本條中,
“合格證書”(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 指─
(a) 按照在 第74條下訂立的 規則所發給的 高級水手合格證書; 或
(b) 根據在 第74條下訂立的 規則被認可為等同於(a)段所指的 證書的 資格。
(4) 任何人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1995年制定)
(3) 在 本條中,
“合格證書”(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 指─
(a) 按照在 第74條下訂立的 規則所發給的 高級水手合格證書; 或
(b) 根據在 第74條下訂立的 規則被認可為等同於(a)段所指的 證書的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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