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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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70
對核准公司支付家屬糧和匯款 的方法的批准及某些告示 的展示
(1) 核准公司將其所遴選以供受僱在 以下船舶上工作的 註冊海員的 家屬糧或 匯款支付予受款人時, 須採用總監批准的
方法─
(a) 該公司所擁有、 租用或 管理的 船舶; 或
(b) 總監為第57(1)條的 施行而就該公司認可的 人所擁有、 租用或 管理的 船舶。
(2) 在 不損害本條例任何其他條文的 原則下, 核准公司無論何時均須安排在 其核准船員部內註冊海員可到的 地方的
顯眼位置展示以下告示─
(a) 一份或 多於一份指明該核准公司支付家屬糧及匯款的 獲批准方法的 告示;
(b) 一份指明處理家屬糧及匯款的 日期及時間的 告示; 及
(c) 總監規定須展示的 其他與家屬糧及匯款有關的 告示, 如家屬糧及匯款是在 核准船員部以外地方處理,
則須同時安排將該等告示在 該核准公司內處理家屬糧及匯款的 地方展示。
(3) 依據第(2)款展示於核准船員部的 每一份告示, 均須以中英文展示。
(4) 任何核准公司違反第(1)、 (2)或 (3)款,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2級罰款。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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