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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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7
海員註冊紀錄冊
第Ⅲ部
海員註冊
(1) 總監須就以下海員設立及備存海員註冊紀錄冊─
(a) 受僱在 遠洋船舶或 沿岸船舶上工作的 海員; 或
(b) 意欲受僱在 遠洋船舶或 沿岸船舶上工作, 並被總監認為可以受僱在 該等船舶上工作作為主要生計的 海員。
(2) 註冊紀錄冊須存放於海管處。
(3) 在 符合第(4)款的 規定下, 註冊紀錄冊須按總監認為合適的 格式及方式備存。
(4) 註冊紀錄冊須分為以下2部分備存─
(a) 第Ⅰ部, 內載所有以下海員的 姓名─
(i) 受僱在 遠洋船舶上工作的 海員; 或
(ii) 意欲受僱在 遠洋船舶上工作, 而總監對其有第(1)(b)款所提述的 看法的 海員; 及
(b) 第Ⅱ部, 內載所有以下海員的 姓名─
(i) 受僱在 沿岸船舶上工作的 海員; 或
(ii) 意欲受僱在 沿岸船舶上工作, 而總監對其有第(1)(b)款所提述的 看法的 海員。
(5) 任何海員在 註冊後, 如受僱在 任何船舶上擔任第2(1)條“海員”定義的 (a)(i)、 (ii)、 (iii)或 (iv)段提述的 職位, 總監
可將該海員從註冊紀錄冊除名。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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