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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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66

核准船員部的詳情如有更改 須通知總監

(1) 核准公司須在 每個月的 最後一日後的 7個工作日內, 向總監遞交一份由掌管核准船員部的 人所簽署並符合訂明格式的
通知─

   (a)  列明在 發給許可證後或 在 上次遞交依據本條遞交的 通知後, 依據第53(2)條向總監提供的 詳情(關於受僱在
        核准船員部工作的 人的 詳情除 外)的 任何更改; 或

   (b)  (如無上述更改)聲明並無上述更改。

(2) 任何核准公司違反本條,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2級罰款。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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