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核准船員部的詳情如有更改 須通知總監
(1) 核准公司須在 每個月的 最後一日後的 7個工作日內, 向總監遞交一份由掌管核准船員部的 人所簽署並符合訂明格式的
通知─
(a) 列明在 發給許可證後或 在 上次遞交依據本條遞交的 通知後, 依據第53(2)條向總監提供的 詳情(關於受僱在
核准船員部工作的 人的 詳情除 外)的 任何更改; 或
(b) (如無上述更改)聲明並無上述更改。
(2) 任何核准公司違反本條,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2級罰款。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