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於核准公司的註冊海員 的詳情須遞交總監 (1) 核准公司須在 許可證有效期的 每個月(不論該證是在 該月的 整個月內有效或 只是在 該月的 部分時間有效)的 最後一日後的 7個工作日內, 向總監遞 交一份符合訂明格式的 通知, 該通知須由掌管核准船員部的 人簽署, 並須載明該格式規定須提供的 、 關於該公司在 該月內提供以供受僱在 遠洋船舶或 沿岸船舶上工作的 註冊 海員的 詳情。 (2) 任何核准公司違反本條,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2級罰款。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