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監可要求將註冊海員 恢復名列船員部紀錄 (1) 總監在 經過他認為合適的 查訊後, 如認為某註冊海員是在 沒有因由或 沒有充分因由的 情況下, 根據第61(4)條從船員部紀錄除名, 則有關公司 在 總監要求下, 須將該海員恢復名列船員部紀錄。 (2) 總監根據第(1)款作出的 決定屬最終決定。 (3) 任何核准公司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2級罰款。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