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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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60
反對總監的某些決定的上訴
任何公司如因─
(a) 總監拒絕發給許可證;
(b) 總監根據第52(3)條施加於該核准公司的 任何條件;
(c) 總監拒絕為第57(1)條的 施行而就該公司認可任何人; 或
(d) 其許可證被撤銷, 而感到受屈─
(i) 如屬(a)段所提述的 情況, 該公司可在 第55條所規定的 通知發出後的 28日內;
(ii) 如屬(b)段所提述的 情況, 該公司可在 有關條件施加後的 28日內;
(iii) 如屬(c)段所提述的 情況, 該公司可在 第57(3)條所規定的 通知發出後的 28日內; 及
(iv) 如屬(d)段所提述的 情況, 該公司可在 第56(2)條所規定的 通知發出後的 28日內, 就該項拒絕、 條件或
撤銷(視屬何情況而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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