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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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58
核准船員部的人事變動 須通知總監
(1) 凡─
(a) 在 申請許可證時, 關於某人的 詳情沒有按照第53(1)(b)條提供予總監, 而該人開始受僱在 核准船員部工作; 或
(b) 在 申請許可證時, 關於某人的 詳情已按照第53(1)(b)條提供予總監, 而該人停止受僱在 核准船員部工作,
則有關核准公司須隨即以書面通知總監; 如該通知是就(a)段所提述的 人發出的 , 則該公司須向總監提供總監在
接獲通知後所規定須提供的 關於該人的 詳情。
(2) 根據第(1)款發出的 通知須由掌管有關核准船員部的 人簽署。
(3) 任何核准公司違反第(1)款, 或 任何掌管核准船員部的 人違反第(2)款,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2級罰款。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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