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58

核准船員部的人事變動 須通知總監

(1) 凡─

   (a)  在 申請許可證時, 關於某人的 詳情沒有按照第53(1)(b)條提供予總監, 而該人開始受僱在 核准船員部工作; 或

   (b)  在 申請許可證時, 關於某人的 詳情已按照第53(1)(b)條提供予總監, 而該人停止受僱在 核准船員部工作,
        則有關核准公司須隨即以書面通知總監; 如該通知是就(a)段所提述的 人發出的 , 則該公司須向總監提供總監在
        接獲通知後所規定須提供的 關於該人的 詳情。

(2) 根據第(1)款發出的 通知須由掌管有關核准船員部的 人簽署。

(3) 任何核准公司違反第(1)款, 或 任何掌管核准船員部的 人違反第(2)款,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2級罰款。

(1995年制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