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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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56

撤銷許可證

(1) 如有以下情況, 總監可隨時撤銷核准公司持有的 許可證─

   (a)  該公司違反或 曾違反─

        (i)    本條例任何條文或 總監根據本部所作的 任何規定; 或

        (ii)   任何根據第52(3)條施加於該公司的 條件;

   (b)  他不信納掌管核准船員部的 人是掌管該部的 適當人選;

   (c)  有任何屬或 曾屬該公司的 高級人員或 其他僱員的 人, 或 即使不是或 不曾是該公司的 高級人員或 僱員, 但正在
        或 曾經控制、 主持、 管理或 參與管理該 公司的 業務的 人, 在 任何時間曾─

        (i)    完全擁有、 與他人共同擁有、 管理或 參與管理任何通常由海員使用的 海員僱傭中介行、 該等中介行在 現在
               或 過去所賴以經營的 業務或 涉及招募或 提 供海員的 業務;

        (ii)   受僱於該等海員僱傭中介行或 業務, 或 受僱經營該等業務的 公司僱用; 或

        (iii)  是該等海員僱傭中介行或 業務的 經紀, 或 是經營該等業務的 公司的 經紀;

   (d)  在 僱用或 提供該公司所提供以供受僱在 船舶工作的 註冊海員的 事宜上, 除受僱於核准船員部的 該公司職員或
        海管處人員外, 有其他任何人曾在 任何 程度上參與其事或 曾在 以任何方式加以協助;

   (e)  該公司所僱用的 任何人, 曾經自行或 透過他人或 聯同他人而為自己或 他人索取、 收受或 同意收受任何饋贈、
        貸款、 費用、 酬賞或 利益, 作為該公司 所僱用的 人就核准船員部所參與的 事情或 交易(不論是實際或 建議中的
        )上, 作出或 不作任何事情的 誘因、 酬賞或 其他原因, 而該等索取、 收受或 同意收受是有貪污成分 的 ; 或

   (f)  該公司曾提供註冊海員以供受僱在 任何船舶上工作, 而該船並不是由該公司所擁有、 租用或 管理,
        亦不是由總監為第57(1)條的 施行而就該公 司認可的 人所擁有、 租用或 管理的 。

(2) 總監如根據第(1)款撤銷任何許可證, 他須隨即將撤銷以書面通知有關公司, 並附上一項說明撤銷該許可證的 理由的
陳述, 而該項撤銷則自根據 第60(1)條指明或 容許的 可就該項撤銷提出上訴的 期間屆滿之日起生效;
但如有人提出上訴, 總監可行使其酌情決定權使該項撤銷暫緩生效, 以等待該項上訴的 裁定。

(3) 在 不影響第(1)款的 概括性原則下, 總監如認為適當, 可在 核准公司書面要求下, 藉送達予該公司的
書面通知將其許可證撤銷, 撤銷自該通知書 所指明的 日期起生效。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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