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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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52

備存公司候船名冊的許可證

第Ⅶ部

核准船員部

(1) 除第54條另有規定外, 總監須在 訂明費用繳付後, 向符合以下條件的 公司發給備存公司候船名冊的 許可證─

   (a)  該公司的 組織章程細則或 組織章程大綱所述明的 宗旨包括經營船東業務、 船舶管理業務或 船東代理人業務; 及

   (b)  總監認為該公司有能力備存公司候船名冊。

(2) 除第54條另有規定外, 每一許可證均自發證當日起有效。

(3) 總監可隨時將他認為合適的 條件, 藉在 核准公司的 許可證上註明該等條件, 或 藉在 送達予核准公司的
書面通知上指明該等條件, 施加於該公司。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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