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備存公司候船名冊的許可證 第Ⅶ部 核准船員部 (1) 除第54條另有規定外, 總監須在 訂明費用繳付後, 向符合以下條件的 公司發給備存公司候船名冊的 許可證─ (a) 該公司的 組織章程細則或 組織章程大綱所述明的 宗旨包括經營船東業務、 船舶管理業務或 船東代理人業務; 及 (b) 總監認為該公司有能力備存公司候船名冊。 (2) 除第54條另有規定外, 每一許可證均自發證當日起有效。 (3) 總監可隨時將他認為合適的 條件, 藉在 核准公司的 許可證上註明該等條件, 或 藉在 送達予核准公司的 書面通知上指明該等條件, 施加於該公司。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