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募集及提供註冊海員的程序
(1) 除非以下條件獲符合, 否則海管處不得提供任何海員以供遴選僱用在 船舶上工作─
(a) 該海員是註冊海員, 而─
(i) 其註冊在 當其時並沒有根據本條例被暫時吊銷; 及
(ii) 他已通知總監表示他尋求受僱在 船舶上工作; 及
(b) (如有關船舶屬遠洋船舶)該海員是名列註冊紀錄冊第Ⅰ部的 。
(2) 海管處須按監督在 徵詢諮詢委員會的 意見後所訂定的 方法, 募集註冊海員以供遴選僱用在 船舶上工作。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