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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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38

就法律論點向地方法院法官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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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海員所提出的 上訴已根據第31(4)條交由上訴委員會處理, 而該海員在 法律論點上不滿上訴委員會就上訴所作的
決定, 該海員可在 根據第 37(1)條發出的 通知送達予他後的 30日內, 向地方法院法官提出上訴。

(2) 聆訊根據第(1)款提出的 上訴的 地方法院法官, 如認為與該宗上訴有關的 上訴委員會的 決定在 法律論點上有錯誤,
可─

   (a)  裁定上訴得直, 並就有關事宜發出他認為合適的 指示; 或

   (b)  將有關事宜發還上訴委員會, 以按照該法官就有關的 法律論點所作的 決定作出裁定。

(3) 首席大法官可訂立規則, 就適用於根據第(1)款提出的 上訴的 實務及程序訂定條文。

(4) 在 符合根據第(3)款訂立的 規則的 規定下, 適用於根據第(1)款提出的 上訴的 實務及程序由聆訊上訴的 法官決定。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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