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37
將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通知海員等
(1) 上訴委員會根據第36條就第31條下的 上訴作出決定後, 監督須在 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盡快將以下事宜以書面通知提出上訴的 海員─
(a) 該決定; 及
(b) 上訴委員會在 達致該決定的 過程中對有關事實的 裁斷, 以及支持其裁斷的 證據。
(2) 總監如依據根據第36(2)條發出的 指示將某海員恢復名列註冊紀錄冊, 或 依據該等指示撤回對某海員的 註冊的
暫時吊銷, 他須隨即以書面通知 該海員的 僱主(如有的 話)。
(3) 凡上訴委員會根據第36(3)條發出指示, 將某海員的 註冊的 暫時吊銷期縮短, 總監須將該項決定以書面通知該海員的
僱主(如有的 話)。
(1995年制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