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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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36
就上訴作出的裁定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上訴委員會在 聆訊根據第31條提出的 上訴後, 若以多數票通過確認屬上訴標的 的 總監的
決定, 須駁回該項上訴。
(2) 上訴委員會在 聆訊根據第31條提出的 上訴後, 若以多數票通過不確認屬上訴標的 的 總監的 決定,
須按情況所需指示總監─
(a) 將提出上訴的 海員恢復名列註冊紀錄冊; 或
(b) 撤回對提出上訴的 海員的 註冊的 暫時吊銷。
(3) 上訴委員會可藉多數票通過以下指示, 以代替確認屬根據第31條提出的 上訴的 標的 的 總監的 決定─
(a) 指示將有關海員恢復名列註冊紀錄冊, 但將其註冊在 一段不超過36個月的 期間內暫時吊銷;
(b) 指示縮短或 延長該海員的 註冊的 暫時吊銷期至上訴委員會認為合適的 期間, 但該期間不得超過36個月; 或
(c) 指示總監將該海員恢復名列註冊紀錄冊或 撤回對該海員的 註冊的 暫時吊銷,
並指示總監向該海員送達一份着他以後保持行為良好的 書面警誡。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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