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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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32

關於不在訂明期間內 展開上訴聆訊的規定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凡海員根據第31條提出上訴, 而上訴聆訊沒有在 他按照該條向監督遞交上訴通知後的
3個月內展開─

   (a)  如該宗上訴是關於將該海員從註冊紀錄冊除名的 , 則除非監督先前另有指示,
        否則總監須隨即將該海員恢復名列註冊紀錄冊;

   (b)  如該宗上訴是關於暫時吊銷該海員的 註冊的 , 而吊銷期仍未屆滿, 則除非監督先前另有指示,
        否則總監須隨即撤回對該海員的 註冊的 暫時吊銷。

(2) 根據第31條所提出的 上訴的 聆訊, 如沒有在 第(1)款所指明的 期間內展開, 而監督信納沒有在 該段期間內展開聆訊的
原因是─

   (a)  儘管已作合理嘗試, 但仍未能將第31(4)條所規定的 通知送達予提出該宗上訴的 海員; 或

   (b)  在 提出該宗上訴的 海員的 請求下, 或 在 任何可歸因於該海員的 任何情況下, 聆訊予以延期或 押後,
        則監督可將展開聆訊的 限期延長及再次延長至他所認為合適的 期間。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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