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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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30

基於健康理由暫時吊銷註冊

(1) 總監可規定任何名列註冊紀錄冊而在 當其時並沒有因其他理由被暫時吊銷註冊的 海員, 在 指明的 期間內,
接受監督指明的 體格檢驗(包括精神健康 方面的 檢驗), 而該等體格檢驗是在 監督於徵詢諮詢委員會意見後向總監發出的
一般指示中指明的 , 用意在 檢驗有關海員是否適合受僱在 船舶上工作。

(2) 總監如根據第(1)款規定某海員須接受體格檢驗, 而該海員不能在 指明期間內通過該項體格檢驗,
總監可暫時吊銷其註冊。

(3) 總監如根據第(2)款將名列註冊紀錄冊的 海員的 註冊暫時吊銷, 須隨即以書面通知該海員的 僱主(如有的 話)。

(4) 海員的 註冊如根據第(2)款被暫時吊銷, 該項吊銷將維持有效, 直至該海員向總監出示醫生所發出的 證明書,
證明該海員適合受僱在 船舶上工作 為止。

(5) 凡根據本條被暫時吊銷註冊的 海員向總監出示第(4)款所提述的 證明書,
總監須隨即以書面通知獲他就該海員根據第(3)款發出通知的 僱主。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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