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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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25

代表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身為紀律研訊對象的 海員可由以下人士代表─

   (a)  大律師或 律師; 或

   (b)  該海員的 代理人, 包括該海員憑藉其海員身分而成為其會員的 職工會的 幹事。

(2) 在 紀律研訊中到總監席前的 大律師、 律師或 代理人所負的 法律責任及所享有的 保障和豁免權, 與在
區域法院法律程序中代表一方出庭的 法律執業者 所負的 法律責任及所享有的 保障和豁免權相同。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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