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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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24

傳召

(1) 總監可就任何紀律研訊向任何人送達書面通知─

   (a)  規定該人到總監席前; 或

   (b)  規定該人向總監出示符合以下說明的 文件─

        (i)    在 該通知書內指明、 並由該人管有或 控制的 ; 而

        (ii)   總監合理地相信或 懷疑是包含或 相當可能包含對該項研訊屬有關的 資料的 。

(2) 任何人違反根據第(1)款送達予他的 通知書的 規定,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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