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傳召
(1) 總監可就任何紀律研訊向任何人送達書面通知─
(a) 規定該人到總監席前; 或
(b) 規定該人向總監出示符合以下說明的 文件─
(i) 在 該通知書內指明、 並由該人管有或 控制的 ; 而
(ii) 總監合理地相信或 懷疑是包含或 相當可能包含對該項研訊屬有關的 資料的 。
(2) 任何人違反根據第(1)款送達予他的 通知書的 規定,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