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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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08/07/2005).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日”(working day) 指除公眾假日或 《 司法訴訟(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
(第62章)所指的 烈風警告日以外的 任何日子;

 “上訴委員會”(Appeals Board) 指第18(1)條設立的 海員事務上訴委員會;


“公司”(company) 指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成立為法團的 公司, 或 該條例第XI部所適用的 公司;


“公司候船名冊”(company roster) 就核准公司而言, 指依據第64(1)或 (2)條(視屬何情況而定)備存於該公司核准船員部的
名冊;

 “中式帆船”(junk) 包括西式中國帆船, 以及任何具備中國式或 其他亞洲式船型、 結構或 桅帆的 船隻,
不論該等船隻是否用作海域航行及以何種方式推進;

 “內河航限”(river trade limits) 指─

   (a)  在 以下界線內的 香港的 鄰近水域─

        (i)    東面界線︰ 東經114度30分;

        (ii)   南面界線︰ 北緯22度09分; 及

        (iii)  西面界線︰ 東經113度31分; 及

   (b)  可從(a)段所界定的 範圍經內陸水道到達的 中國大陸廣東省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境內的 所有內陸水道;
       

 “永久性居民身分證”(permanent identity card) 指《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所指的 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出港證”(port clearance) 指《 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 (第313章, 附屬法例A)第27條下的 出港證;
        (由2005年第10號第205條 修訂)

 “西式中國帆船”(lorcha) 包括任何屬於以下類型的 船隻─

   (a)  歐洲式船型及結構, 但具備中國式或 其他亞洲式桅帆; 或

   (b)  中國式或 其他亞洲式船型及結構, 但具備歐洲式桅帆;

 “死因研訊”(inquest) 包括對死亡個案進行的 查訊;
       

 “危險藥物”(dangerous drug) 包括屬《 危險藥物條例》 (第134章)所指的 危險藥物的 任何藥物;

 “身分證”(identity
        card) 指《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所指的 身分證;

 “委員團”(panel) 指根據第18(2)條委出的 委員團;
       

 “沿岸船舶”(coastal-going ship) 指任何純粹用於在 內河航限內的 地方之間營運或 往來的 船舶;
       

 “直接入職海員”(direct trade entrant) 指任何海員, 其在 海上從事的 行業, 是經總監認可為屬於通常不能從船上的
        訓練或 在 航海先修訓練機 構學得有關技能的 行業;

 “律政人員”(legal officer) 具有《 律政人員條例》
        (第87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紀律研訊”(disciplinary inquiry) 指依據第22條進行的 紀律研訊;
       

 “訂明費用”(prescribed fee) 就任何事宜來說, 指根據第133條訂立的 規例就該事宜訂明的 費用;

 “香港船舶”(Hong
        Kong ship) 指在 香港註冊的 船舶;

 “屍體剖驗”(autopsy) 包括死因檢驗;

 “乘客”(passenger) 指任何由船舶運載的 人,
        但不包括以下人士─

   (a)  因擔任各種職位以處理船上事務而受僱在 船上工作或 任事的 人;

   (b)  依據船長所負的 運載海難船舶上的 人、 遇險的 人或 其他人的 責任, 或 由於船長及船東均不能阻止或 預防的
        情況, 得以置身船上的 人; 或

   (c)  未滿1歲的 嬰兒;

 “海員”(seafarer)

 ─

   (a)  就本條例所有條文來說, 指受僱或 將會受僱在 船上工作的 人, 不論是擔任何種職位, 但不包括擔任以下職位的
        人─

        (i)    船長;

        (ii)   高級船員;

        (iii)  駐船醫生; 或

        (iv)   監督在 徵詢諮詢委員會的 意見後, 以書面向總監指明及符合監督認為合適的 條件的 職位; 及

   (b)  就第Ⅷ至ⅩⅣ部來說, 包括受僱或 將會受僱在 船上工作的 人, 不論是擔任何種職位(包括(a)(i)、 (ii)、
        (iii)及(iv)段所提 述的 職位);

 “高級水手”(A.B.)(able-bodied seaman) 一詞中的

 “水手”(seaman) 亦包括海員;
       

 “核准公司”(permitted company) 指任何持有有效許可證的 公司;

 “高級船員”(officer) 指持有以下文件的 人─

   (a)  執照或 根據在 第73條下訂立的 規例發出或 當作為如此發出的 合格證書或 服務資歷證書; 或

   (b)  根據上述規例獲認可為等同於(a)段所提述的 證書的 合格證書或 服務資歷證書;

 “核准船員部”(permitted crew
        department) 指核准公司所設的 船員部;

 “海上生死登記冊”(Marine Register of Births and Deaths)
        指登記官根據第121A(1)條備存的 登記冊; (由 2006年第8號第47條增補)

 “海上生死登記簿”(Marine Register Book of Births and
        Deaths) 指在 緊接《 生死及婚姻(數碼影像)條例》

(2006年第8號)生效*之前由登記官備存的 海上出生及死亡登記冊; (由2006年第8號第47條增補)

 “海管處”(Office)
指第5(1)(a)條設立的 商船海員管理處;

 “船”、

 “船舶”(ship) 指用作水上航行的 各類並非靠槳櫓推進的 船隻,
包括完全或 非完全用作水上航行的 任何船舶、 船艇或 航行器, 及包括完全或 非完全用作水
上航行而其重量是局部憑不屬於靜水浮力的 力量承托的 航行器, 但不包括以任何方式推進的 中式帆船或
西式中國帆船;

 “船舶的 小艇”(ship's boat) 包括救生筏; (由1995年第586號法律公告修訂)

 “許可證”(permit)
指根據第52(1)條發給一間公司准其備存公司候船名冊的 許可證;

 “船長”(master) 包括每個當時指揮或 掌管船舶的 人,
但不包括領港員;

 “船員協議”(crew agreement) 具有第80(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船員部紀錄”(crew department record)
就核准公司來說, 指依據第61(1)條備存於該公司核准船員部的 紀錄;

 “執照”(licence) 指根據在 第73條下訂立的
規例發出或 當作為如此發出的 執照;

 “註冊地址”(registered address) 就註冊海員來說,
指其依據第13(2)(a)條記錄於註冊紀錄冊內的 地址;

 “註冊紀錄冊”(register) 指依據第7條備存的 註冊紀錄冊;


“註冊海員”(registered seafarer) 指名列註冊紀錄冊的 人;

 “登記官”(Registrar) 指《 生死登記條例》 (第174章)第2條所指的
登記官;

 “登記電腦”(register computer) 指構成儲存第121A及121B條所指詳情的 系統的 電腦; (由2006年第8號第47條增補)


“違紀行為”(disciplinary offence) 指海員在 香港船舶上所作出、 被根據第107(1)條訂立的 規例指明為違紀行為的
任何不當行為;

 “遊樂船隻”(pleasure vessel) 指以任何方式推進並符合以下條件的 客用遊艇、 私人遊艇、 充氣式船隻、
中式帆船、 西式中國帆船或 其他船隻─

   (a)  它是純粹為遊樂而管有或 使用的 ; 及

   (b)  它並非為收取租金或 報酬而出租的 (根據租船協議或 分期付款協議的 條款租出者除外), 但不包括從未下水的
        客用遊艇、 私人遊艇、 充氣式船隻、 中式帆船、 西式中國帆船或 其他船隻;

 “僱主”(employer)

 ─

   (a)  就註冊海員而言, 指─

        (i)    提供該海員以供受僱在 船舶上工作的 人; 或

        (ii)   僱用該海員在 船舶上工作的 人, 而不論該人是否─ (A) 擁有、 租用或 管理該船; 或 (B) 以另一擁有、
               租用或 管理該船的 人的 代理人的 身分行事; 及

   (b)  就其他海員而言, 指按照該海員訂立的 船員協議或 受僱擔任海員的 其他僱用協議,
        被指明(不論是否指明其姓名或 名稱或 由於必然含意的 )為該海 員的 僱主的 人;

 “僱用登記簿”(employment
        registration book) 指在 根據第17條訂立的 規例下發出或 當作是在 該等規例下發出的 註冊海員僱用登記 簿;
       

 “遠洋船舶”(foreign-going ship) 包括任何遠洋船舶, 不論它是在 何處註冊, 亦不論它是否進入香港水域,
        但不包括任何沿岸船舶;

 “漁船”(fishing vessel) 指任何用作捕捉(為消遣而捕捉除外)魚類、 鯨、 海豹、 海象或
        其他海洋生物資源的 船隻, 包括漁業研究船;

 “監督”(Authority) 指第4(1)條設立的 海員事務監督;
       

 “漁業研究船”(fishery research vessel) 指主要用作研究海洋漁業及魚類種群的 船隻;

 “數碼影像”(digital image)
        就一份文件而言, 指儲存在 電腦系統或 電子媒介內的 該文件的 影像; (由2006年第8號第47條增補)
       

 “諮詢委員會”(Advisory Board) 指第6(1)條設立的 海員諮詢委員會;

 “濟助及生活費”(relief and maintenance)
        包括提供外科或 內科治療, 以及假使延遲進行便會減低其效率的 牙科和眼科治療(包括修補或 替 換任何器具);
       

 “總監”(Superintendent) 指第5(1)(b)條指明的 海管處總監;

 “職能”(function) 包括職責和責任;

 “驗船師”(surveyor of
        ships) 指─

   (a)  根據《 商船(安全)條例》 (第369章)第5(1)條獲委任為政府驗船師的 人; 或

   (b)  監督為本條例的 施行而用書面委任為驗船師的 人。

(2) 在 本條例中, 凡提述某事在 總監在 場的 情況下做出或 沒有做出, 或 提述向總監出示某物件, 亦包括提述某事在
代總監行事的 人在 場的 情況下做出或 沒有在 此情況下做出, 或 提述向代總監行事的 人出示該物件。

(3) 在 本條例中, 凡提述出海, 包括提述從香港以外的 任何地方出海。

(4) 在 本條例中, 凡提述在 船舶上死亡(不論以何字眼表達), 包括─

   (a)  從船上墮入水中溺斃;

   (b)  病患者或 傷者在 由船上運送到船以外的 地方期間死亡;

   (c)  在 船舶的 小艇上死亡; (由1995年第586號法律公告修訂)

   (d)  從船上或 救生艇上失蹤; 及

   (e)  在 船以外發生並在 航程結束前已報告予船長的 死亡。

(5) 在 本條例中, 凡提述從船上失蹤的 人(不論以何字眼表達), 指從船上失蹤, 並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已死亡的 人。

(1995年制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註:

*生效日期: 2007年8月27日。

 “工作日”(working day)

 “上訴委員會”(Appeals Board)

 “公司”(company)

 “公司候船名冊”(company
roster)

 “中式帆船”(junk)

 “內河航限”(river trade limits)

 “永久性居民身分證”(permanent identity card)

 “出港證”(port clearance)


“西式中國帆船”(lorcha)

 “死因研訊”(inquest)

 “危險藥物”(dangerous drug)

 “身分證”(identity card)

 “委員團”(panel)


“沿岸船舶”(coastal-going ship)

 “直接入職海員”(direct trade entrant)

 “律政人員”(legal officer)

 “紀律研訊”(disciplinary inquiry)


“訂明費用”(prescribed fee)

 “香港船舶”(Hong Kong ship)

 “屍體剖驗”(autopsy)

 “乘客”(passenger)

 “海員”(seafarer)


“高級水手”(A.B.)(able-bodied seaman)

 “核准公司”(permitted company)

 “高級船員”(officer)

 “核准船員部”(permitted crew department)


“海上生死登記冊”(Marine Register of Births and Deaths)

 “海上生死登記簿”(Marine Register Book of Births and Deaths)

 “海管處”(Office)


“船”、

 “船舶”(ship)

 “船舶的 小艇”(ship's boat)

 “許可證”(permit)

 “船長”(master)

 “船員協議”(crew agreement)


“船員部紀錄”(crew department record)

 “執照”(licence)

 “註冊地址”(registered address)

 “註冊紀錄冊”(register)


“註冊海員”(registered seafarer)

 “登記官”(Registrar)

 “登記電腦”(register computer)

 “違紀行為”(disciplinary offence)


“遊樂船隻”(pleasure vessel)

 “僱主”(employer)

 “僱用登記簿”(employment registration book)

 “遠洋船舶”(foreign-going ship)


“漁船”(fishing vessel)

 “監督”(Authority)

 “漁業研究船”(fishery research vessel)

 “諮詢委員會”(Advisory Board)


“數碼影像”(digital image)

 “濟助及生活費”(relief and maintenance)

 “總監”(Superintendent)

 “職能”(function)

 “驗船師”(surveyor
of sh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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