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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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19

海員事務上訴委員會的委員

(Past version on 18/06/2004).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上訴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a)  主席一名, 由監督、 海事處副處長或 由監督委任的 一名海事處助理處長出任;

   (b)  由律政司司長委任的 律政人員一名; 及 (由2004年第125號法律公告修訂)

   (c)  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委任的 其他委員4名, 其中─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i)    2名須從第18(2)(a)條所指的 委員團成員中委出; 及

        (ii)   2名須從第18(2)(b)條所指的 委員團成員中委出。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2) 總監不得擔任上訴委員會委員。

(3) 上訴委員會任何一次會議, 均須有主席及2名其他委員出席, 才符合法定人數, 該等其他委員中─

   (a)  最少須有1名代表海員組織的 委員;

   (b)  最少須有1名代表僱主組織的 委員; 而

   (c)  代表海員組織的 委員人數與代表僱主組織的 委員人數須相等。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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