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19
海員事務上訴委員會的委員
(Past version on 18/06/2004).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上訴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a) 主席一名, 由監督、 海事處副處長或 由監督委任的 一名海事處助理處長出任;
(b) 由律政司司長委任的 律政人員一名; 及 (由2004年第125號法律公告修訂)
(c) 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委任的 其他委員4名, 其中─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i) 2名須從第18(2)(a)條所指的 委員團成員中委出; 及
(ii) 2名須從第18(2)(b)條所指的 委員團成員中委出。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2) 總監不得擔任上訴委員會委員。
(3) 上訴委員會任何一次會議, 均須有主席及2名其他委員出席, 才符合法定人數, 該等其他委員中─
(a) 最少須有1名代表海員組織的 委員;
(b) 最少須有1名代表僱主組織的 委員; 而
(c) 代表海員組織的 委員人數與代表僱主組織的 委員人數須相等。
(1995年制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