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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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17
與僱用登記簿有關的規例
(Past version on 01/07/2002).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可就以下所有事宜或 其中任何事宜訂立規例─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 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a) 以規例指明的 格式發出僱用登記簿, 內載規例指明的 關於該登記簿持有人的 詳情或 其他方面的 詳情(如有的
話), 並規定海員須申請僱用登記簿;
(b) 規定僱用登記簿持有人須在 規例指明的 情況下, 向規例指明的 人出示僱用登記簿; 及
(c) 在 規例指明的 情況下交出僱用登記簿。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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